地质公园管理制度_地质公园管理制度汇编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解答有关地质公园管理制度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开始探讨一下地质公园管理制度的话题吧。

1.地质旅游的研究进展

2.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4.地质环境

5.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有哪些?

6.你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什么建议

地质旅游的研究进展

       地质旅游是近30年来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旅游形式。自20世纪90年代诞生地质旅游概念以来,各国学者对地质旅游研究的关注度逐年提高。目前,世界地质旅游的理论研究着重于地质旅游的定义,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与规划,地质旅游资源的类型划分,地质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地质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地质旅游产品的开发策略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国外研究进展

       地质旅游的概念最先由Hose于1995年提出,1997年美国国家地理和旅游产业联合会提出了不同含义的“地质旅游”术语,随后很多学者参与讨论和研究地质旅游的这两大定义,并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Stueve等,2002;Stokes等,2003;Newsome和Dowling,2006;Tongkul,2006;James和Hose,2008;Dowling,2009),但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近30年来,国外学者从多个方面阐释了地质旅游的开展、管理、推广及与地方利益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有通过研究利用废弃矿山发展旅游业,从而唤醒矿山活力,增加价值(Calaforra和Fernández-Cortés,2006);针对火山或地热温泉等地的地质旅游活动安全问题进行研究(Heggie,2009);研究地质遗迹地开展地质旅游的可行性及容量,以保护地质遗迹环境和地质遗迹本身不受破坏的问题(Fernández-Cortés等,2006);关于自然遗产地的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发展研究(Spenceley,2005;Billington等,2008);世界遗产的地质学价值及开发地质旅游的潜力(Alexandrowicz,2009);地质公园与地质旅游的关系(Zouros,2004;Zouros和McKeever,2009);地质遗迹旅游对地方经济、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收入的影响(Walpole和Goodwin,2000;Wartiti和Malaki,2008;Dowling,2009);认为地质旅游扩充了地区可持续旅游的内容(Hose,2007);有些学者研究如何将对一般人来说在平时和日常生活中显得太遥远且没有吸引力的地质学通过通俗易懂的图册介绍地质学知识,编制非学术化的地质目录,刺激民众的好奇心,透过地质景观唤醒人们对地球科学的注意(Bertolini和Centineo,2005);地方文化对地质旅游的重要性(Weber,2009;Lemon等,2009);地质旅游的教育、休闲功能(Eder和Patzak,2004;Grosbois和Eder,2008);游客对于地质旅游的认知与期望(Boley,2009);地质旅游与当地居民参与的关系(Farsani等,2009);通过研究西班牙的地质遗产与地质保护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提出建立法律框架和编撰完整的遗迹目录以保护地质遗产(Carcavilla等,2009)。

       在图书与杂志方面,Dowling和Newsome(2006)合作编写“Geotourism”一书,书中讨论了地质旅游的范围和性质,描述马来西亚、西南部非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地质旅游资源,总结欧洲与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经验,介绍美国、西班牙、爱尔兰和英国等国家的地质旅游行动,研究了地质旅游的解说系统、地质旅游开发的问题与挑战,同时列举了不少实例作为佐证;Leman等(2008)主编了“Geoheritage of east and southeast Asia”一书,内容主要涉及地质遗产资源、地质遗产保护和地质公园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德国出版“Geoheritage”杂志,专门研究地质遗产保护和地质旅游开发。

       二、国内研究进展

       我国对于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一直比较重视,但是对其开发建设却相对比较缓慢,在地质旅游开展和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相对滞后。我国学者对地质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质公园的建设、地质旅游资源的特征分析等方面;部分高校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矿业大学都分别成立地质旅游研究中心和地质旅游研究所;另外,国内资源导刊杂志社出版发行一本专门介绍和研究地质旅游的杂志——《资源导刊·地质旅游》。

       1978年,中国地质学会成立了地质科普委员会,并多次开会讨论旅游中的科普问题,提出开展科学旅游、地质旅游,并进行旅游地质、旅游地学相关研究;从1981年的全国青少年地学夏令营活动开始,组织了一系列地质旅游实践活动,每年都有数千人次,属于普及性地质旅游;1993年,中国旅游地学会在河北蓟县召开了以“中国地学(地质)旅游事业发展战略研究”为主题的学术年会。

       殷维翰和丁兴旺(1983)提出并探讨了进行地质旅游和建立地质公园的构想,原地质矿产部于1985年11月在长沙召开了“首届地质自然保护区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会议”,会议代表考察了武陵源风景区,鉴于武陵源砂岩峰林地质地貌景观独特优美,地质学家提出了在地质意义重要、地质景观优美的地区建立地质公园以加强保护和开展科研、科考的构想。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能开展起来,直到1998年国土资源部协同有关部门才推动了这一事业的发展。目前,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省级地质公园共同构成的三级地质公园体系在我国初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地质公园管理体系围绕着对地质遗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大原则正在不断完善,同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需要努力探索之处;世界自然遗产的地质旅游研究和开发也在悄然进行中,在世界遗产中开发地质旅游将成为继生态旅游、探险旅游、科普旅游之后新的研究方向。

       目前,国内对于地质旅游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质旅游的意义与必要性

       地质遗迹是大自然赐予我们的宝贵而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它代表了地球发展的不同篇章,具有不可估量的科学意义。通过在世界遗产地和地质公园开展地质旅游,不仅可以在保护地质遗迹的同时让旅游者在游玩中感受到大自然美丽的景色,给人一次惬意的旅游经历,而且还可以轻松了解地学知识、促进地质学知识的普及和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国内不少学者和政府都非常关注地质旅游的研究及其对地方发展所带来的契机。周纯明和曾令初(2007)认为,地质旅游具有扶贫、延长矿区寿命、加强社区和谐、普及地学知识等功能,既保护了地质遗迹,又发展了地方经济,促进了地方发展。徐梅(2007)认为,个性化、主题性的地质旅游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并提出,大力发展地质旅游是充分挖掘贵州旅游资源潜在优势,以差异性竞争策略实现贵州旅游业发展后来居上的正确选择,而且贵州地质旅游开发需要走综合性的整合开发之路,带动地方经济的综合协调发展。张玲(2008)认为,发展地质旅游对保护地质遗迹,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重要意义。

       2.地质旅游资源方面

       地质旅游资源研究主要集中在地质旅游资源的分类、地质形态的构造和形成历史、地质旅游资源的开发等方面。主要图书有《中国旅游地质资源分类分区与编图》、《地质旅行》(夏树芳,1998);主要研究论文成果有:吴昭谦(1990)提出中国拥有丰富的地质旅游资源,应当面向世界开展地质旅游;郭威和丁华(2001)讨论了地质旅游资源的分类、地质旅游的特色和发展前景;左晓路(1995)对四川地质旅游发展的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李治国和高建华(2004)研究了河南省地质旅游资源及开发利用潜力,提出应做好地质旅游资源评估,并进行配套组合旅游项目开发;唐开疆(2003)分析了世界遗产——长江三峡的地质旅游资源,提出重点进行“无字天书”旅游考察和远古时代的古生物化石探秘这两方面的地质旅游;王嘉学和杨世瑜(2004)针对世界遗产——三江并流区旅游地质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障碍及对策进行研究;戴亚南(2008)则探索了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方法。

       3.地质公园方面

       地质公园是开展地质旅游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场所,因此,我国学者在地质公园开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地质公园体系、地质公园评定及地质公园的意义等方面研究。陈安泽(2003)认为国家地质公园体系的建立,是我国地质工作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对促进旅游事业和经济发展都有重大意义;赵逊和赵汀(2003)认为中国地质公园的建设不仅可以提高中国地学界的国际地位,保护地质遗迹,优化地质环境,推进科学普及,提高旅游科学知识含量,同时也有益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是实现地质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有利于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环境;国家地质公园具有美学与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与科普价值,它将在开展地质旅游、普及地质科学知识、提高旅游业的科学含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后立胜和许学工,2004)。

       (2)地质公园中地质遗迹资源特征及开发保护研究方面。黄松(2006)提出了地质遗迹的复合型保护开发模式优选思路和5个优选模式;赖绍民和郑万模(2002)认为地方政府应摸清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资源,建立完善的评价标准和登录评价体系。王长生(2005)认为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质遗迹采取“暂缓开发”原则,以保护地质遗迹资源。

       (3)地质公园的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研究。卢志明和郭建强(2003)等用系统论的思想把地质公园分为地质系统、保护系统和旅游系统三个子系统。地质公园应该走绿色开发之路,并纳入到旅游产业的链条中,建成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的基地(李双应和岳书仓,2002)。地质公园的建设要注意处理好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地质遗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毛学翠,2003;孙长远和周淑敏,2005)。李晓琴和刘开榜(2005)认为生态旅游是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并提出了地质公园生态旅游开发模式。

       (4)国外地质公园建设开发与保护经验研究与借鉴。主要是总结国外地质公园的经验,提出尽快健全完善我国地质公园管理体制,理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实行地质公园管理与经营分离及强化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赵汀和赵逊,2003;郑敏和张家义,2003;夏云娇,2006)。

       4.地质旅游开发及产品方面

       我国学者在地质旅游的总体规划建设和地质旅游产品的推陈出新方面研究相对较少,目前研究重点主要放在地质旅游的开发思路和建议方面的居多,如何通过开发新颖的地质旅游产品来满足新世纪人们对旅游需求的变化和地质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是我国学者和业者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目标。周纯明和曾令初(2007)详细论述了地质旅游的意义和地质旅游产品系列的开发建设对策;高莲凤和张振国(2007)研究山西省地质景观资源分布特征,提出地质旅游总体规划的建设思路,即该省地质旅游线路规划、资源开发规划及地质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方案;庄寿强(2006)提出地质公园中地质旅游的开展及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地质旅游的三种类型:弥漫型地质旅游、插入型地质旅游和连贯型地质旅游;庄寿强(2008)提出在恐龙曾出没的地方寻找金刚石这一开拓地质旅游公园的设想就满足了人们探奇的好奇心理及地质旅游景点的可持续发展对策。徐梅(2007)探讨了贵州省民族旅游与地质旅游的结合开发思路。吴振扬(2007)在分析香港花岗岩地貌特性、地质旅游特点和目前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香港花岗岩地貌的地质旅游开发思路。谢洪忠和刘洪江(2003)分析了美国国家公园的地质旅游特色,并提出我国地质旅游开发应突出地质旅游特色、正确认识地质景观、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还有不少学者针对一些具体的地质公园进行旅游产品设计和开发研究。

       总的来说,国内地质旅游研究还比较薄弱,主要集中在地质旅游的地质景观资源特征分析、地质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公园的开发与规划建设等方面,对于地质旅游资源的评价体系、地质旅游的线路安排、地质旅游的配套服务、地质旅游与教育结合、地质旅游与地方特色结合、地质旅游与地区经济建设协调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地质旅游的理论研究体系和实践开发体系还未成型,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多学科交叉研究,深化完善地质旅游学科建设。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澄江市化石委的全称是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和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化石地)的总体规划和澄江动物群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区域详细规划,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遗产地)、云南澄江动物群古生物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和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实行保护管理。

       (四)加强化石地和地质公园内的地貌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

       (五)依法对化石地和地质公园内占用土地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六)加强对化石地和地质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维护管理;

       (七)按照规划做好化石地和地质公园资源及其他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断改善旅游综合服务的基础设施条件;

       (八)制定化石地和地质公园的公共规则,加强对其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化石地和地质公园内的安全设施管理和检查,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九)组织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

       (十)建立健全科学研究、科学考察、发掘、零星采集化石等管理制度;

       (十一)汇集、保存、管理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成果副本和化石标本;

       (十二)开展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科学研究、参观旅游、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和文化创意等活动;

       (十三)做好澄江化石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五)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化石地和地质公园的管理与开发,同时做好与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条 现有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有关产权证书。第十一条 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边绿地等划定绿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办法施行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按照规定划定保护绿地的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市城市绿地分为下列三个保护等级:

       (一)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

       (二)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三级保护绿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前款所称城市绿线的调整,是指因减少绿地面积、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占用绿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城市绿线需要重新划定的行为。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附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质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合理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发掘、收藏、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埋藏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和自治县境内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第四条 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科研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关岭的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和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 规划编制、产地和标本保护、调查评价、科研科普、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林业、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在保护和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古生物化石资源遭受破坏的;

       (三)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每年的9月28日为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宣传日。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主管等部门编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针对县境内古生物化石的分布、产出情况, 分类采取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和标志牌等进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毁坏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牌等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的行为。第十五条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并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等单位的意见。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化石集中产地保护区内修建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经建成并可能对古生物化石资源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有哪些?

       地质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关系最密切的岩石圈表层所有组成部分,包括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过程和现象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积极与大气、水、生物圈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的环境子系统。地质环境是有空间概念的,它的上限是岩石圈的表面,下限位置,决定于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进入岩石圈内部的活动深度。

       地质资源环境是指除矿产资源以外,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地质环境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包括地下水、地质遗迹、地质地貌类景观等。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防止、控制和减轻地质环境向不利于人类生存活动方向发展,预防和治理各种地质因素与过程对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坏;鼓励人类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需要,又不超出环境容许极限的目的。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对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能,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等。

       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在自然地理单元或社会政治经济单元划定的地域内开展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努力使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与资源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相适应,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服务。

       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预测是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要全面了解区域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调查评价区域资源态势,划定区域地质环境功能区,判定区域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论证开发建设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地质环境预测与风险分析,确定区域地质环境容量和提出地质环境合理利用与防治方案。

       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服务层次高,它必须落实到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区域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包括: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政策与法规、对策与措施、监测预报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

       城市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城市地区国土开发强度最大,地质环境变化显著。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和人为不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环境地质问题突出,有的已构成地质灾害,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城市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要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中。从总体上看,要抓好6个重点工作:①城市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②地基稳定性评价;③供水条件和水资源保护问题;④城市废弃物外置的地质条件评价和监测;⑤地质景观资源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评价;⑥城市地质灾害的评价、监测和预测。

       加强城市地质环境保护,首先要制定相应的城市地质环境管理配套法规,明确城市规划要有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区划为依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发展规模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地质环境的可能容量及承载力;提出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的整治意见以及预测、预报信息,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和保护性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①制定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②根据矿业生产特点,制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办法,要把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治理、监督贯穿到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③对新建矿山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防治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④采取措施,加强对矿山“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尾矿、矸石及矿坑排水资源化;⑤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网、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预防灾害措施;⑥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申请建设用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质管理;⑥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划分为以下七类:

       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 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念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保护区分级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①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①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①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②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地质公园及其分级地质公园(Geopark)是指具有特殊的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观赏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发育区。它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历史和文化价值,是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息、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同时也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因此,地质公园是保护地质遗迹、向公众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和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地质公园可划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古生物化石是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它具有综合价值:①为国内乃至国际研究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②对研究地质时期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③探索研究地球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提供罕见的实体及实地;④有些特殊、特形化石其本身或经加工具有极高的美学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地质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资源。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①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②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③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④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古生物化石采掘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管理制度是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古生物化石所具有的较强的专业性,《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建立了专家评审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管理制度,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同时要求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要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古生物化石与文物的区别化石不同于文物,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在属性上,古生物化石指地质时期由于地质作用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们是经过漫长地质作用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而文物是人类生产、生活保留下来的遗物。

       (2)古生物化石的时间跨度是“史前”的地质时期。而文物的时间跨度是指“人类历史以来”。

       (3)在保护方法上,由于古生物化石与文物自然属性以及保存状态的差异,古生物化石除了保护实体外,更侧重于产地保护,如建立保护区等,提供科学家研究生物及生活及埋藏环境。而文物侧重于实体保护和博物馆保护。

       (4)在科学研究范畴上,文物研究属社会科学类,而古生物化石研究属自然科学类,前者属考古学,后者属古生物学。

       (5)在科学研究用途上,古生物化石是地球历史演变和生物演化的重要鉴证,而文物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见证。

       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是有效制止古生物化石流失国外的必要环节。为打击各种走私贩卖古生物化石的活动,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地质环境监测是有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供优质服务,已成为一项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是以城市、重要经济、重大工程区、矿山和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地区为重点,以地下水位、水质和地质灾害为主要监测对象,以调查——规划设计——调整建设——日常监测与维护——信息数据处理——综合评价——信息管理与发布为主线,最终形成与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和环保具有同等地位的全国六大公益性监测网之一,实现全国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

       地质环境监测要实现地质灾害与地下水监测并重;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功能监测并重;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监测成果面向政府,为地质环境管理与保护服务,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基础支持;面向社会,为防灾减灾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促进调查评价与监测相结合,调查评价为监测提供背景条件,监测为调查评价提供基础支持,形成三大监测网络、2个信息系统:

       三大监测网络:以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为龙头,带动形成全国地质环境3级监测体系: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重要地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群测群防监测网络。

       两个信息系统:通过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库、缓变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库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库的建设、完善与集成,建立基于GIS的预警与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和基于网络的监测信息分级管理与发布系统。

你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什么建议

       一.组织和领导

       1.景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2.所有安全管理系统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景区安全管理部门与景区内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从业人员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事故发生。

       二、旅游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游览危险区域和水域或者有野兽出没、有害动植物出没的区域时,应当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人负责安全,并有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标志。

       3.在游客和车辆通行的地方进行施工,设置标志,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不存在超容量接待游客现象,不发生游客伤亡事故,应急和安全救援措施完善。

       三。公共安全和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毁林、破坏名胜古迹等重大事件;没有发生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哄抢财物等重大事件;不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做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都有保养维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护,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确保道路畅通和进入景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确保安全运行,无责任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

       动词(verb的缩写)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布局合理。消防器材应登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消防报警通讯设备及器材维护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用电安全,不会出现违规用电事故。

       3.消防车辆应及时维修保养,做到车辆专用,随时保持警戒。

       4.制定森林防火管理措施。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灾报警控制在十起以内,确保古建筑和古树名木不发生火灾。

       :九寨沟地震后几时可以玩

       1.里面的一些设施需要重新修复,比如路面。反正要两三个月;2.可以咨询当地或者九寨沟旅游公司;3.按照四川省政府《“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力争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景区开放。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旅游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是中国第一个以保护自然风光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动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有国家保护的珍稀植物74种,国家保护的动物18种,还有丰富的化石和古冰川地貌。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

       法律分析:《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分为三部分: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规则(共1000分,分为8大项,sc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保护和开发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建议如下:加强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建设;健全基本的管理制度;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市场化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等。

1、加强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建设。

       必须改变唯GDP的观念,淡化GDP考核,增加生态文明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2、健全基本的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必须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要建立限制开发的制度,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要建立禁止开发的制度。我国耕地、水资源环境等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但仍不完善,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3、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还不到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虽已确立,但没有体现生态价值,生态补偿制度正在探索中。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4、建立市场化机制。

       建设生态文明,同样需要依靠市场机制,要用市场化办法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

5、健全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资源环境是重要的公共产品,对其的破坏和损害要追究责任,进行赔偿。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古火山地质景观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产,由于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和复杂的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因而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它具有稀缺性、易受破坏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只有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才能使其永续存在、永续利用,发挥其进行观光游览、科考科普、健身益智、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

       (一)古火山矿物岩石、岩石地层景观保护和开发

       作为昌乐县的主要矿产资源的蓝宝石、玄武岩具有不可再生性、有限性,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开采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加速资源的枯竭还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在“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想指导下,对于古火山矿物岩石、岩石地层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改变以往以单一开采、加工石料为主的产业经济模式,努力向环保、节能方向转变,如开发旅游、建立科研基地及现代农业生产、观光园等。

       1)非经批准,严禁资源开采。对景观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矿、石灰窑和石料厂进行依法关停,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对新的建设和种养项目严格加以控制,不予审批。

       2)对景观区内易滑坡、落石地段进行整治加固,设立警示牌,并对遭到破坏的地方应及时恢复治理。

       3)对景观区内废旧矿区进行统一规划、治理,注重生态恢复和景观建设。

       4)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活动,加强对景观区内的生态资源保护。

       5)大力发展景观旅游观光,研发相应的岩石、宝石矿物商品,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并以经济收益更好地保护景观资源,形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良性循环。

       6)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帮助矿业工人,利用闲置厂房、办公场所搞好转产、转行,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高效农业。

       (二)火山水体景观保护和开发

       火山水体景观是有火山作用形成的水文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结合,是能吸引旅游者,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水体和水文现象,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和环境形成条件。昌乐县古火山水体景观是昌乐县古火山地质景观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的开发和保护有助于昌乐县整体旅游事业的发展。水体景观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在进行水体景观开发时一定要合理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保证旅游资源开发的同时,不破坏下一代为满足其旅游需求而进行旅游开发的可能性,同时改善并保护古火山水体景观赖以生存的资源与环境,提高旅游接待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游客及当地居民提供高质量的自然、历史、游览经历的同时为当地居民参与决策与就业机会。

       1)严禁在火山水体景观区内开山、采石、淘沙、取土等,严禁在周围砍伐竹木、采挖苗木花草,保护景区森林资源,涵养水源。

       2)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加强污染监测力度,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科学改善水质,水体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3)及时绿化临时设施拆除后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植被破坏地段,提高森林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4)结合周围地质景观积极做好水体景观规划,合理使用水体风景资源。积极开发水上游玩、观光旅游等项目,设施建设应与整体景观相协调,并建立、完善水体及其周围必要的环卫设施。

       (三)火山与熔岩景观保护和开发

       昌乐县内分布着众多的古火山地质遗迹,是山东省唯一一处大规模的古火山遗迹群。由于喷发类型的不同造就了众多的火山与熔岩景观,如古火山颈景观、柱状节理景观、熔岩台地景观、交切火山熔岩景观、次火山岩相景观等,具有很高的科研和旅游开发价值。在旅游开发中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不人为破坏地质景观的原貌,对自然因素造成的风化、剥蚀,应加强加固、防护,积极恢复治理。同时做好国家级古火山地质公园内景点的保护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辅以必要的观景、休闲、餐饮、住宿等旅游接待设施,进一步提升昌乐县古火山地质景观旅游价值水平,进而促进整个昌乐县经济的发展。

       1)停止开采、开采挖掘,建立外围防护栏,及时恢复治理。

       2)加固工程,对人工挖掘、开采坑进行防护,区内地质遗迹最大特点是柱状节理极其发育,随着时间迁移,节理缝逐渐加大,稳定性降低,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固定,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对重点地区地质遗迹断面采用钢架玻璃钢棚,以减少其风化程度,达到保护的持久性,外围用栏杆及铁网圈连。

       4)整治浮土碎石,种植树木、灌木,防止水土流失。

       5)对于个别地质遗迹点所附带的历史文物及人文景观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6)积极做好古火山地质公园规划和建设,把具有重要景观价值的火山地质遗迹积极纳入地质公园进行更为科学、更为系统地保护与开发利用。

       7)对于已纳入地质公园建设并开发旅游的地质遗迹,实行旅游导游制,对游人区进行点或线状开放,设置部分导游牌、警示牌。

       8)建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动态监测。

       9)加大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保护古火山地质遗迹意识。

       (四)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开发

       昌乐县内火山岩区古生物化石主要分布在新近纪临朐群山旺组地层内,由于该组地层较薄,加上第四纪地层覆盖较厚,为此出露不明显,发现有古生物化石的仅有限的几处,呈零星分布,规模均较小。再加上与昌乐近临的临朐县内已建有国家级山旺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为此昌乐县内古生物化石单独开发与利用的价值较小,可作为本地区古火山地质遗迹旅游开发的辅助项目来利用,重在保护。

       1)严禁盗采、滥采化石,对于违法、违规者应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珍贵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化石及周边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对于已有古生物化石遗迹地应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建立生物化石自然生态保护区。

       3)将生物化石遗迹地积极纳入古火山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依据古火山景观优势,开发古生物化石景观点,编入旅游观光路线中。

       (五)地质生态景观保护和开发

       对地质生态景观的保护和开发,一方面要把生态保护作为旅游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生态保护必须是发展中的保护,要积极开发与环境容量相适应并具有自然亲和力的旅游产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脆弱的景点区域实行环境容量控制和实时监测,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具体措施如下:

       1)严禁乱采、乱伐、乱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合理设置宣传保护牌。

       2)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加强对外来引进物种的管理,防止“生物灾害”。

       3)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4)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或景点,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

       5)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6)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7)遵循景观生态自然生态承载力。在景观旅游区的自然生态承载力必须控制基础设施、景观资源和旅游人数及活动的开展等。如果超过最大承载容量,旅游区内的自然体系将失去维持平衡的能力,旅游区的景观生态也就不复存在。

       8)建立保护景观生态资源法规。将政府主导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政策方针和战略性发展规划的下制定法规条例,法规要分清利益主体,明确保护职责,对破坏景观生态资源者进行严厉惩戒,对保护者的支持鼓励和褒奖。

       (六)人类活动遗迹景观保护和开发

       1.对人工采坑的保护与开发

       在矿业生产过程中进行作业活动留下来的遗迹、遗址和史迹,是地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遗迹仍具备科学研究价值及人文价值,对这类遗迹应当加以改造、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利用。目前废弃采石坑修复通常采用生态恢复或景观再造两种方法。生态恢复法以植被恢复为主要目标,借助植被减缓甚至消除水土流失和滑坡等地质危害,同时改良土壤,促进植被演替。该方法通常要求废弃采石坑的破坏不太严重,具有一定的生态恢复基础。景观再造法则注重合理利用采石遗留的独特地质地貌,利用景观艺术的手法,巧妙融合周边环境,营造独特风貌和人文情趣,所保留的采石遗迹还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为此对于县内人工采坑的保护与开发应结合实际情况分类进行。

       对于规模较小、不具观赏价值而具有一定生态恢复能力的废弃采坑,应以回填、生态恢复为主,具体措施如下:

       1)严禁一切非法开采、挖掘活动,加强对原采坑碎石、废石等的清理。

       2)对于挖掘坑、开采坑边坡进行加固防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对挖掘坑、开采坑进行回填、复垦,可开发利用为林地、耕地等。

       4)注重保护生态,建立新型绿化农业。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较好观赏价值的废弃采坑,应在加强生态恢复与治理的同时突出景观的利用与开发。矿坑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要紧密结合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并将矿山所在区域内的林木、奇石、秀水与矿坑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加强矿坑生态恢复与治理的同时,注重景观建设,加强景观规划,将矿山环境建设成符合国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和谐的景观游览地及科研、教育基地,这样既恢复和保护了生态环境,减少或消除了地质灾害,同时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对探宝洞及防控洞景观的保护与开发

       对探宝洞及防控洞景观的保护与开发,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旅游开发,结合周围自然景观进行统一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大力发展旅游业。具体措施如下:

       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严禁一切对景观资源的破坏行为。

       2)对洞内、洞外定期检查,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方进行加固防护。

       3)完善洞内道路、灯光等建设。

       4)建立与之配套的休息、餐饮、住宿等建设。

       (七)其他资源专项保护

       1.文物专项保护

       1)确定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行实施,同时对没有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设定相应的暂保登记,并建议按此申报和进行保护。

       2)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任何改动都要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文物保护单位。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日常维护必须保证文物的真实性,对于需要修缮的,必须要有详细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并在文物专家指导下进行,同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5)对于侵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予以退还。

       6)落实消防措施,杜绝安全隐患。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破坏文物景观,所有管线必须入地。

       2.古树名木专项保护

       1)建设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明确位置、树龄、立地条件并且配有照片,定期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监管。

       2)所有古树名木均需挂牌保护(但不准钉钉子、拴铁丝),位于游览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防护栏,严禁有人攀爬、划刻、拆采、砍伐。

       3)加强古树名木周边的小环境治理,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

       4)加强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养护管理,加强防雷、防火工作。对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应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

       好了,今天关于“地质公园管理制度”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地质公园管理制度”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